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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税政策

时间:2022-09-20 来源: 编辑:[email protected] 作者: 访问次数:51

  • 2021年1月5日,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发布公告,公布获得2020年度——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)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chinatax/n362/c5160479/content.html


  • 2020年6月13日,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发布公告,公布获得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31号)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chinatax/n810341/n810755/c5153306/content.html


  • 2019年5月28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发布通知,公布获得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)


  • 2018年5月16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发布通知,公布获得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)

  • 2018年2月11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通知,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(详见: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,财税〔2018〕15号)

  • 2017年5月27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发布通知,公布获得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(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 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)

  • 2016年12月14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发布通知,公布获得201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(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 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)

  • 2014年11月24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发布通知,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  • 2014年5月7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发布通知,公布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  • 2013年3月8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民政部发布通知,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,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  •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:自2008年1月1日起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  •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,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,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。